有的证券公司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就与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一些措施。上海一家证券公司的南京总部,就与经纪人重新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属居间关系,居间人只从事营销活动。深圳一家证券经纪人规模庞大的证券公司,则全面取消了兼职经纪人,将他们全部转为客户经理。深圳另一家证券公司撤离了驻银行网点的全部经纪人,解散了原有的经纪人团队。
不少证券公司目前还处于观望阶段,等待参考其他券商的做法。“我们还没有接到总部的通知,不清楚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北京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负责人的说法,代表了当前多数公司的态度。
不过,《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大量的兼职经纪人依然可以与证券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或居间合同,居间合同可以为证券公司节省固定工资支出以及社保、养老费用。但对于此前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经纪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这自然将增加证券公司的成本。
经纪人的担忧
大多数经纪人对维护劳资双方利益的《劳动合同法》持乐观态度。“签订劳动合同后,维护自身权益就有法可依了。”一位经纪人说。
与此同时,也有部分证券经纪人担心,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证券公司可能会利用证券经纪人收入的特殊性损害经纪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