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文静(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很久以前就听说过一种理论,说在这个世界上你想找到任何一个人,通过六个人就可以达到目标。互联网显然为上述理论的实现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现代化手段,以至于美国总统候选人之一的麦凯恩也戏说他将借助谷歌(google)搜索引擎,来寻找副总统竞选搭档。网上搜索当然不是政要的专利,国内流行的 “人肉搜索”就是上述手段之大众化。
“人肉搜索”的基本功能就是“找人”,不是在网上找,而是通过网络来找到真实的人,然后通过网络将有关信息发布。有人借助这种手段找到了失散的亲友,也有人借此展开“网络大搜查”,将另一些人的个人资料在网上公布,用于攻击后者的某些观点或者行为。此类“人肉搜索”实为“攻击性搜索”。
“人肉搜索”用来寻找亲友,相信是所有的人都愿意看到的温馨场面;而如果用来“攻击异己”,则斯害宜止!如果说信息自由和言论自由是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体现,互联网只不过让言论自由更容易实现,那么法治社会的公民必须意识到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任何自由都离不开责任;如果说被攻击者的言行与社会主流道德与价值观相悖,那么我们更不能忘记,对任何人的攻击都必须止步于法律之禁区。
部分“攻击性搜索”后果的确堪忧:汶川地震后言辞出位的网民“Die豹”被“曝光”后不堪其扰被迫休学,“范晓华”受“范小华”牵连而被诬挪用赈灾帐篷并殴打他人,某市青年志愿者长期跟踪违章车辆行人引发激烈争议……
“人肉搜索”虽然是公民言论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却不能以侵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与对某种有争议之言行的道德谴责相比,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地位显然处于更高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