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更深远的意义来讲,我们应当尽量减少授权性规范,应该形成一种立法机关制定规则、行政机关执行规则、司法机关判断规则的法律逻辑体系。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行政机关运用公共利益条款自我授权
曾几何时,拆迁,由于涉及到各方的切实利益,已成为现代城市管理中的一根十分敏感的神经。11月13日中国新闻网曝出,近日南京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钉子户”,房主叶先生为了对付强拆在房顶上钉了一万八千枚铁钉,并以面包车和废轮胎堵路,成了南京繁华街头的一道骇人风景。
而11月17日、18日两天,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30多名拆迁户集体到市委上访,反映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问题,并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部分上访人员冲击市政府机关,砸坏车辆和办公设施,打伤了武警。2007年10月1日被称为改变国人财富观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人们曾对这一法律充满了期待。有分析人士指出,由此产生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将会迎刃而解,“钉子户”维权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种对法律的信仰和崇拜,当然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一个可喜的现象。但事实上,物权法实施一年多来,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各种矛盾并没有真正得到缓解,“钉子户”维权也并没有变得更加容易。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到,城市拆迁中的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有激化的可能。因此,物权法虽然颁布了,但与之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范还没有来得及修改,执行中的各种问题也还依然存在。有消息称,国务院正在计划修改《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减少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使政府能够从拆迁活动中超脱出来。但是这里有些问题是必然绕不开的,公共利益的问题、拆迁的法律性质的问题等。就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如何从法律上界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