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城市拆迁中扮演的角色
乔新生:概括起来说,当前房屋拆迁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首先,政府在房屋拆迁问题上大包大揽,开发商袖手旁观。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法律关系。强调房屋拆迁的民事属性,就是要告诫政府,在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当事人,也不能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人,政府在房屋拆迁问题上应该无所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房屋所有权人展开谈判的时候,政府应当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政府不能急切地参与到法律关系当中,扮演当事人的角色。
其次,政府在处理有关房屋拆迁问题的时候,必须首先明确是否为了公共利益,假如政府可以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证明政府必须实施征收行为,那么,房屋拆迁就是征收的结果,住房所有权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实施权利救济,而不能采用阻挠开发商实施项目开发的方式,扮演“钉子户”的角色。
第三,假如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兴建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大型公共产品项目,政府有责任解决所有的征收问题。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不能设立房屋拆迁公司,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损害住房所有权人的利益。换句话说,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拆迁,必须有明确的征收依据,必须符合拆迁的程序要求。
第四,征收和拆迁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在征收的前提下可能会涉及到拆迁问题;但是拆迁并不都意味着征收。所以,国务院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时,必须把征收和拆迁区分开来,不能把征收拆迁混为一谈。征收是原因,而拆迁是征收的结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国有资产法,或者制定专门的征收法,规范国家政府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