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征收行为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政府行为,除此之外,还有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行为。所以,今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注意区分为了国家利益的征收和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在法律中必须明确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确认的程序,防止少数人打着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幌子不断地侵犯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如何修改
乔新生:在制定有关法律规范的时候,我们应该尽可能地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出发,限制行政拆迁行为。换句话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实施拆迁行为,但是,在拆迁补偿的时候必须依照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平均价格进行补偿。在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中国法律体系整体结构的情况下,在具体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为房屋所有权人争取更多的利益,这是立法者的首要价值目标。所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限制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才应是立法目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持起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处理拆迁涉及到的各种社会关系,减少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应该强调城市房屋拆迁的民事属性。在征收的依据确定之后,政府拆迁补偿必须按照公平原则,不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减少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范围或者补偿的数额。
公共利益是一个绕不开的法律问题,但是,在涉及到城市房屋征收拆迁问题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已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该具有双重职能:对内约束行政机关的权力,对外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