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理事长刘彩英在此间举行的“2009中国煤炭市场高峰论”坛上指出由于世界金融动荡、国民经济增长趋势明显放缓以及主要耗煤产业产品产量下降等因素使得中国煤炭需求放缓。但是预计2010年中国煤炭需求仍将达到30亿吨。(据新华网11月3日报道)
近些年来,我国的煤炭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可是煤炭的生产安全形势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善。在1992年到2001年的10年中,我国每生产百万吨煤炭死亡率为4.99,同样情况,印度为0.5,而美国仅为0.04。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统计资料中显示,2004年我国煤矿事故死亡6027人,而当年我国煤炭产量达到世界总产量的35%,可是矿难死亡人数却占世界死亡人数的80%。2005年我国生产百万吨煤炭死亡率为3.07,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0倍。为了防止矿难频频发生,国家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煤矿的监管,如在2006年将原属于各省的煤炭管理局升格为部级单位,由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与此同时,国家和各产煤省份还分别制定出台了多项整顿煤矿的措施、条例等。但是,从当前重大恶性矿难仍频频发生的现实来看,收效并不大。
客观的讲,采煤是一个高危险行业,稍微一点麻痹或者松懈就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任何国家都无法绝对避免矿难的发生。而在我国,矿难的发生原因更是复杂多样,既有机械化程度低、安全技术与装备水平不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地质环境恶劣等因素,也有违法开采、违章操作、监管不力等问题,但最根本的还是由于当事人疯狂追求利益的结果。一般地,所有的矿难都有三个当事人:矿主、矿工和监管者。可以说,在矿难发生之前,矿主和矿工是通过自由契约结合在一起的,而二者形成契约关系的原因在于对各自利益的追求,从这个角度看,必须首先把矿难的当事人看成理性的“经济人”,这就意味着所有的当事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成本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因此,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矿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对矿主来说,他们追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利益是理性的。而矿主为了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往往减少对安全设备的投资、放弃对矿工的技能及安全培训就成为必然,不少矿井的矿工既缺少必要的安全技能知识,又不得不在设备极其简陋的井下作业。另外,近年来煤炭市场供求失衡,使煤炭价格居高不下,利润也不断提高,例如一个年产30万吨的煤窑,在2004年的纯收入可以达到5000万元,日均十几万元,一个小煤窑一年内就可以造就一个千万富翁。因而,企业超产冲动强烈,煤矿普遍超能力、高负荷生产,特别是群发性非法开采、违法违规生产现象严重,恶化了煤矿的安全环境。从主观上讲,所有的矿主并不希望矿工死亡,甚至很害怕矿工死亡,恶性的矿难意味着他们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要面临法律的制裁。然而,现实的暴利和潜在的风险的对比常常会使矿主铤而走险。另外一方面由于工人想赚到更多的钱,有些时候尽管工人已发现一些事故的隐患,但多数还是冒险下井或被逼下井,最终导致灾难的发生。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矿工,尤其是其中的农民工,生活一般处于贫困状态,甚至“不下井就饿死”,对于他们来说,只要能获得报酬,他们就下井采煤,因此,他们在高风险下追逐利益的行为,实际是由于生活所迫而做出的无奈的选择,这也显示出我国农民工令人堪忧的生活和工作境况。
正是由于矿主对个人利益的疯狂追逐与监管部门的失效,才会造成我国频频发生的矿难。究其根本,既不是我们技术不先进,也不是相关制度缺乏,而是矿主、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对矿工生命的漠视。当矿难发生后,常常是以“矿主赚钱、矿工受难、政府买单”收场,最终承担损失的是国家和社会。如何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笔者认为,要预防矿难发生,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第一,应该大幅度提高对遇难矿工的赔偿金额及对矿主的处罚力度,影响矿主的成本收益比,使其在违规时得不偿失。然而当前我国对遇难矿工的赔偿制度却会助长矿主的机会主义倾向。目前,对遇难矿工的赔偿提高到一般是每人20万元。对于很多煤矿而言,停产一天的损失远高于这个数目,对违规矿主的罚款金额也只有数十万元,而且矿难会否发生,发生后能否被发现,被发现了是否被处罚都很难说,再加上煤炭市场行情不断上涨,这些都足以让矿主心存侥幸而冒险。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谨、行之有效的矿难处罚机制。第二,应对煤炭行业市场实施准入制度。在管理上应强制要求煤矿达到一定安全投入、安全标准才能生产,并且事先要交纳高额的事故处理保证金。同时,还应强化开采前“准入门槛”的把关与开采中安全生产的监控。第三,还应保证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所有大矿难的背后,几乎无一例外的存在着官员的违法犯罪。因此,对监管官员也进行监督是必要的。
另外,政府还应该大力宣传安全法律,增强矿工的安全意识,使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同时还要矿主为矿工办理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雇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职业性疾病,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