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30日2时30分左右,经过12个多小时的漫长答辩和评议,台北地方法院针对是否羁押陈水扁做出最终裁决:再次收押陈水扁。
台湾高等法院是在28日凌晨撤销台北地方法院无保释放陈水扁的裁定,发回更裁的。台北地院于29日下午2时在刑七庭传讯陈水扁,由蔡守训、徐千惠、吴定亚三人所组成的合议庭做出裁决。
合议庭在排除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的回避声请后,直接让程序进入12日特侦组起诉、羁押被告移审的状态,审判长蔡守训问陈水扁是否认罪。陈水扁答辩时对特侦组起诉他“机要费”、洗钱、龙潭、南港展览馆等案逐一反驳。
同时,陈水扁还在庭上他滔滔不绝地搬出“大水库理论”,狂咬马英九,强调因公支出大于收入,马英九能判无罪,他也应该判无罪。
他指出,“机要费”全部用于公务,尤其办理6项机密“外交”、9项重大政经支出,总额就已超过新台币1.2亿元,也大于特侦组起诉认定贪污1.1亿元,当初法院既然以马英九特别费“支出大于收入”认定无罪,那么他的“机要费”也应该无罪,因为他主观无犯意,客观上也是支出大于收入。
至于南展馆与龙潭购地两案,陈水扁强调无论“宪法”与“国安会”组织法,都没规定重大财经事项属“总统”职权,他辩称,当时台当局办理相关科技政策,均为创造就业、改善民众生活,他身为“总统”当然会关心相关事务推动,就像马英九也关心过火车票买不买得到问题,但能说买车票是“总统”职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