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汽车针对“三菱汽车和长丰的技术转让协议将于6月30日到期”的文章表示,公司与三菱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的前三项合同或协议已到期或即将到期,但目前公司已成熟地掌握了有关技术,并能实现相关产品的全国产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
长丰汽车 (600991:9.31,-0.21,↓-2.21%)6月25日发布公告称,2009年6月22日《第一财经日报》刊登一篇名为《和长丰技术转让协议月底到期 三菱中国谜底待解》的文章,文中提到:“三菱汽车和长丰的技术转让协议将于6月30日到期。”
公司与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如下:于1995年12月24日签订的《三菱PAJERO(轻型越野汽车)技术转让合同》;于2000年3月15日签订的《长丰汽车Q-car适应新排放法规车体开发协议书》;于2000年7月25日签订的《三菱PAJERO(Q-car 匹配6G72S4发动机车型)技术转让合同》;于2002年11月4日签订的《三菱PAJERO io(KR45:小型四轮驱动车)技术转让合同》;于2004年9月3日签订的关于三菱PAJERO CK系列车型技术转让的合同(《许可合同(CK)》和《工程技术服务合同(CK)》)。
在上述合同或协议中,第一项合同的期限为至合同标的开始商业生产后10年,第五项合同的期限为9年,其他各项合同或协议的期限为至合同标的开始商业生产后9年。前三项合同或协议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目前公司已经成熟地掌握了有关技术,并能够实现相关产品的全国产化,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实质性影响;后两项合同尚未到期,仍在履行当中,且履行情况良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