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经时报 北京报道】经过长达三个月酝酿的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正式启动,7月2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根据《办法》,央行将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关于试点企业,《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为了避免风险,要求所选择的试点企业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丰富的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既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完成,也可以选择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
香港方面则不会指定试点企业,境外企业也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参与人民币结算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