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经时报 北京报道】经过长达三个月酝酿的人民币结算试点开始正式启动,7月2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根据《办法》,央行将与清算行重新签署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明确结算和清算服务的有关内容。
关于试点企业,《办法》规定,试点企业名单将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荐,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共同进行审核确定。为了避免风险,要求所选择的试点企业必须资信良好具有丰富的国际结算业务经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
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既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完成,也可以选择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
香港方面则不会指定试点企业,境外企业也可利用香港这个平台参与人民币结算业务。
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同时,央行表示,清算行还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境内结算银行亦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还可以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
目前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地区是上海市和广东省内的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四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明确境外试点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