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进行修改,其中第十九条修改后,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将被允许开立证券账户。
据中新社10月13日报道,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0月13日透露,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两个条款进行修改。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将被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该修改方案将于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现行规定,只有法人和自然人才可以开立证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和买卖。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组织形式创新,一些非法人的组织形式纷纷出现,其中的代表就是合伙制企业。
该负责人表示,现在很多企业的股东当中都存在非法人的企业组织,他们无法开户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创投企业,由于他们多采取合伙企业形式,因此开户障碍使其无法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也就没法在资本市场实现投资的退出。
为了让制度能够适应新的形势,中国证监会将在《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该负责人坦言,修改完成后,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可以有更多的适应面。但本次修改同时也给资本市场的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