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互相持有的次级债不计入附属资本。
正式稿: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在2009年7月1日以后持有的其他银行的长期次级债务起要全额扣减。
变化二
征求意见稿: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及混合资本债券等资本监管工具的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正式稿:去掉了“混合资本债券”这一项。